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原标题:湖南岳阳屈原管理区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兜牢民生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安置名额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统一调配”的原则,计划在全区范围内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残疾人员(不包含智力、精神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戒毒康复人员;
6.刑满释放人员;
7.建档立卡退捕渔民;
8.离校1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志于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作,有较强的吃苦和奉献精神。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届时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不列入聘用范围。
5.年龄男59周岁以下,女49周岁以下。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名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因违法犯罪被处理人员。
3.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4.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5.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及到期不按时还贷的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含股东)、交通运输《营运证》的人员。
6.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三、人员招聘
(一)信息发布。
各用人单位通过各自政府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材料报送。
1.报名申请。符合我区公益性岗位招聘标准的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进行登记报名。
2.申报和资格确认。各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招聘要求拟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收集相应证明材料,并将拟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名单(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编号)报送至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审查其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条件。
(三)拟用公示。
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屈原人社”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困难人员类别、所在单位等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
(四)聘用。
各用人单位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将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复印件材料进行备案。
(五)考核。
各用人单位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六)实行动态管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聘用协议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各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我区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五、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区人社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坚持先发(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一般按季度或半年周期进行申报,严禁人社部门提前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申报材料。
各用人单位需提供:补贴申请报告、承诺书(附件1)、《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工资发放银行凭证、《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二)补贴拨付。
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公示7个工作日后按拨付流程办理。
(三)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对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六、岗位管理
用人单位根据“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对所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
(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四)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点击下载附件:2024年屈原区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附件.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兜牢民生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安置名额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统一调配”的原则,计划在全区范围内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残疾人员(不包含智力、精神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戒毒康复人员;
6.刑满释放人员;
7.建档立卡退捕渔民;
8.离校1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志于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作,有较强的吃苦和奉献精神。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届时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不列入聘用范围。
5.年龄男59周岁以下,女49周岁以下。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名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因违法犯罪被处理人员。
3.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4.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5.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及到期不按时还贷的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含股东)、交通运输《营运证》的人员。
6.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三、人员招聘
(一)信息发布。
各用人单位通过各自政府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材料报送。
1.报名申请。符合我区公益性岗位招聘标准的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进行登记报名。
2.申报和资格确认。各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招聘要求拟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收集相应证明材料,并将拟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名单(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编号)报送至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审查其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条件。
(三)拟用公示。
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屈原人社”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困难人员类别、所在单位等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
(四)聘用。
各用人单位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将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复印件材料进行备案。
(五)考核。
各用人单位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六)实行动态管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聘用协议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各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我区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五、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区人社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坚持先发(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一般按季度或半年周期进行申报,严禁人社部门提前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申报材料。
各用人单位需提供:补贴申请报告、承诺书(附件1)、《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工资发放银行凭证、《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二)补贴拨付。
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公示7个工作日后按拨付流程办理。
(三)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对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六、岗位管理
用人单位根据“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对所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
(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四)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点击下载附件:2024年屈原区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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